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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场外个股期权案件发现被骗可以成功追回吗?投资者维权案例

更新时间:2022-12-19 08:21:19

  2019年6月,原告吴XX通过某网络股票群结识了被告的业务员,向原告极力推荐可以做股票个股期权,并称场外个股期权是券商推出的一种风控工具,用期权买股票风险性更小,对资金利用率更高,本金小收益大,亏损可控。又称被告系和XX证券合作。因相信被告业务员宣称的上述内容,原告后同意在被告运营的“XX期权”平台开户操作个股期权业务。后让原告下载了“XX期权”APP平台软件。原告主要听被告分析师推荐,在“XX期权”平台上购买了多种期权股票。但是,原告买入后的期权股票,行权后几乎全部都是亏损状态。期间被告公司业务员和老师一直称行情只是暂时问题,只要原告资金还在,将来定能回本。因原告一直相信被告运营的场外个股期权是正规合法的,原告在之后的6个月内,又不断加大资金。仅半年时间,包含未出金的部分,原告损失的资金现已达300万元。(以上为化名,部分事实已作处理)

  虽然被告一直宣传其是XX证券的合作伙伴。但是经调查后发现,XX证券虽是场外期权业务的二级券商,但是并非直接与被告有合作业务。原告又从东吴证券目前负责期权业务的XX公司侧面了解到被告虽在其处开设了期权交易账号,但该账号内实际从未进行过期权业务。早在2017年9月,监管机构就以窗口指导的形式要求券商不得与个人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荆华律师认为,2017年9月2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就以发文的形式明确提出:“一、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二、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评估,防范信用风险。” 此前券商被禁止与自然人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但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开展,监管此次叫停主旨意在防止存在监管套利。2018年4月10日,各券商和私募机构就已收到监管部门窗口指导,自2018年4月11日起必须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积极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同时,在查询到的《场外个股期权交易风险警示问答》文件中,证监会也明确表示,“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证监会进一步强调,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而综合原告目前遭遇的情况来看,与上述证监会里说的情况也是一样的。

  据此荆华律师认为,被告不仅虚假宣传,经营的场外个股期权业务也明显实属违法。律师提示委托人吴XX,本案民事审理时可能因被告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法院可能要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委托人表示同意称最初也准备报警但是警方没有受理。

  本案经立案开庭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后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此前,荆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也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被告公司账户。

  本文仅为荆华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反馈给律师 ,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期权合约赋予买方的权利是单方面的,当价格变动对买方有利时,他就执行期权,而且在合约到期前盈利随价格变动而增加,是无限的;当价格变动对买方不利时,他就放弃执行期权,损失是有限的,仅为其所付出的期权费。而在现货交易下,当交易完成后,买方无权选择盈利或亏损。当价格变化对买方有利时,买方可获最大利润;当价格变化对买方不利时,买方也得接受损失。

  期权合约赋予买方的是权利,在约定期内,买方可在任何时候行使权利,也可在任何时点上放弃权利;而期货只有一个交割日,而且约定期内合约不能抵消的话,到期还须以实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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