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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洁蕙律师为90岁高龄老人解决继承纠纷

更新时间:2023-01-31 21:58:07

  委托人王先生(化名,90岁)的妻子姚女士(化名)去年因病去世,王先生和姚女士系再婚夫妻,王先生系初婚,姚女士系再婚,姚女士和第一任丈夫胡某生育了两个儿子,和胡某离婚时约定,大儿子归男方抚养,小儿子归姚女士抚养。

  后姚女士和王先生结婚,结婚时小儿子已成家,但是其对母亲再婚百般反对,担心自己将来遗产要被王先生分走。小儿子经历了创业失败,将姚女士给他的其他房产全部败光后,强行带着妻女住进了母亲名下的浦东产权房。由于老夫妻俩和小儿子家共同生活争吵不断,老夫妻无奈搬出住进王先生的家里。

  但是随着小儿子的女儿已经成家立业改善了条件,姚女士和小儿子商量把浦东产权房卖掉用于看病养老,谁知小儿子以住在里面为由坚决不同意。后姚女士病情加重,去年因病离世,未来得及留下遗嘱。

  在姚女士过世后,王先生和自己的侄儿共同操办了姚女士的丧葬,小儿子不仅一分未出,更是连追悼会也不来参加。王先生再想和小儿子协商继承浦东产权房,遭到严厉拒绝。

  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洁蕙律师,希望洁蕙律师能够帮助他解决浦东产权房的继承矛盾。

  洁蕙律师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火速展开了继承诉讼证据材料的准备。王先生此前陈述自己是姚女士的第三人丈夫,前两任都是离婚的,但是洁蕙律师团队的律师调查后发现,姚女士此前有五段婚姻。

  我们第一时间和王先生反映了该情况,但是王先生对姚女士的第三段、四段婚姻一无所知。为查明继承人范围,洁蕙律师团队倾尽全力,多次到区档案馆和法院档案调查,到十多家派出所进行姚女士生前所有户籍地的脉络梳理,最终在户籍档案、离婚调解书、离婚登记资料等材料中,未发现有和姚女士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尽管姚女士生前有多段婚姻,但是明确了继承人范围仅为王先生、大儿子、小儿子。

  去年11月和今年1月的两次开庭,小儿子的律师在庭上主张,浦东产权房的来源是姚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前已经取得的公房,是按照94方案在2002年买下售后公房产权的,小儿子是该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应当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

  1. 虽浦东产权房是姚女士婚前承租的公房,但买下售后公房产权系姚女士和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下,故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小儿子在购房协议上签字确认产权归属于姚女士,视为对该房屋登记在姚女士名下完全知情,2002年的售房合同尽管写有94年(19)号文字样,但绝不是指按照94方案购买。94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早在95年9月后就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故其不能主张同住人的产权份额。

  洁蕙律师的以上观点均被法院采纳,并按照王先生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大儿子和小儿子各按份共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作出了一审判决。为保障王先生进一步享有出售产权房养老的目的,洁蕙律师团队仍在为委托人努力,跟进下一步的分割共有财产诉讼。

  本期内容为洁蕙律师(本名陈洁,执业律师。原为上海广播电台著名法制节目主持人,播名:洁蕙)分享她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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