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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7—亲属见面礼红包属于赠与无需返还

更新时间:2022-09-09 14:08:21

  双方之间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符合当地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属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

  2016年7月21日,宋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在交往期间宋某给张某购买了帝驼女式手表、潘多拉手链、黄金手链、彩金戒指及貂皮上衣等物品。

  后双方于××××年××月初六订立婚约,宋某给付张某结婚彩礼款100000元。

  2019年7月17日,媒人杨玉森与张某母亲微信聊天截屏记载“宋某与张某欲解除婚约关系,宋某方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款100000元及帝驼女式手表,2019年7月19日张某返还宋某彩礼款100000元”,后因帝驼女式手表等物品返还未果而成讼。

  2016年7月21日宋某通过介绍人认识张某,双方认识时间不到三年后于2018年6月初六订立婚约,在交往期间,宋某于2016年8月5日给张某购买了手表20825元,2016年11月12日给张某购买了黄金手链2325元,2016年12月25日给张某购买了貂皮上衣8500元,2017年4月29日给张某购买了手链4026元,2017年11月17日给张某购买了彩金戒指1476元、黄金手链4296元,以上共计花费了41392元。后约定于××××年××月××日结婚,结婚前宋某给了张某10万元彩礼,后因双方无共同语言,故取消了婚礼。在张某提出分手后,宋某向张某索要彩礼及黄金饰品,张某将10万元财礼归还宋某,黄金饰品拒不返还。宋某无奈诉至贵院,请求:

  (1)判令张某返还因婚姻给张某购买的手表、貂皮上衣、黄金手链、潘多拉手链、彩金戒指(共计41392元);

  (1)宋某诉请张某返还的财物系赠与,其无权主张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为动产的,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受赠方即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本案中,宋某的赠与物均为动产,自物品交付于张某时,即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针对宋某赠与的手表、戒指手链、衣服等,所有权已转移,宋某无权主张撤销赠与。并且,宋某赠与张某礼物均为××××年××月初六订婚之前赠与,意为情侣之间互赠礼物,目的是增进并维系双方感情,并非是以结婚为条件的作为彩礼赠送。且宋某赠与张某礼物是自主自愿的意思表达,赠与已生效且交付,张某无须返还。

  (2)本案中,双方于××××年××月初六订婚之时,约定宋某仅给予张某100000元作为彩礼,而宋某诉请主张的财物并非彩礼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媒人杨玉森于2019年7月17日微信联系张某母亲谈宋某欲与张某解除恋爱关系,并提出退还彩礼,因此张某已于2019年7月19日将订婚时收取的100000元彩礼返还宋某,自此后双方一别两宽,各自生活。而时隔一年之久宋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恋爱时互赠的礼物,实属无理取闹,张某无须返还。

  (3)关于赠与的财物及金钱,宋某曾明确表示只归还100000元彩礼即可,其余物品无须归还,此为宋某真实意思表示,现诉请要求返还赠与的财物,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4)在双方订婚后,张某亦曾多次赠与宋某贵重物品和金钱,包括范思哲手包4500元,车挂1800元,订婚穿着的衣服皮衣鞋6000余元,2018年7月20日买衣服花1425元,生日红包888.88元,电脑5200元,给宋某母亲买大衣3230元,订婚时给宋某家人买衣服6000元,订婚过年红包30500元等,以上财物在双方分手后,宋某均未予返还,张某现保留追究宋某返还责任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而双方之间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符合当地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属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故宋某要求返还“亲属见面礼红包”等礼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因张某已将彩礼款100000元退还宋某,又考虑到帝驼女式手表单项价值大于其他金饰品及貂皮上衣,故法院认为帝驼女式手表应予返还为宜,其他物品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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