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日报:揭阳税务▪优服务 促规范 稳增长(48)——外购礼品送客户 税务处理别含糊
更新时间:2023-03-15 01:17:29
每逢佳节,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积累客户资源,常见的做法之一,就是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今天通过一则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相关知识。
A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型企业。2021年3月的周年庆活动中,A公司外购一批厨具赠送给会员客户。这批厨具含税价为11.3万元,购买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将1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相应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并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一般而言,购置价格即为市场价格,所以,A公司应以上述次序确定的销售额申报纳税,并计提销项税额1.3万元。因对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当前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A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3万元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60元。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本案例中,A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购入了厨具,可以认为,厨具的外购价格即为市场公允价值。A公司应据此确定视同销售收入,相应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A公司还应该履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对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小编认为无偿赠送的相关政策其实并不算新的税收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只需要查阅基础的法律法规就可以避免出错。但往往由于财务人员对基础税收法规细节掌握不牢,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才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涉税疑问,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关注“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税收政策信息。韦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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